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是哪些
一、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是哪些
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免發生爭議。對口頭約定,如雙方承認,或有可靠的證據證明,應承認其效力。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離婚后財產轉移的方式是哪些
離婚財產轉移的方式有:
1、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資產;
2、以逃避債務或者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商,借用他人名字購買不動產,或者委托持股、隱名投資股份;
3、以各種方式設置陷阱,侵占夫妻共同財產;
4、私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
5、與他人串通偽造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哪些是再婚夫妻共同財產
屬于再婚夫妻共同財產的有: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所得的財產;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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